(2016)内2522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薛文革与张生、张秀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文革,张生,张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22民初398号之一原告:薛文革,男,汉族,1971年1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华明录,内蒙古醒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额莫呼,内蒙古醒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生,男,汉族,1958年12月19日出生。被告:张秀兰,女,汉族,1965年2月17日出生。原告薛文革与被告张生、张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属自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文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7.00元,减半收取后663.50元,由原告薛文革负担。审 判 长 呼 斯 乐审 判 员 满 都 拉人民陪审员 乌仁巴图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待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