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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郑剑与程思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剑,程思

案由

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615号原告郑剑,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潢川县人,住江苏省苏州市。被告程思,女,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黄石市人,住鄂州。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剑诉被告程思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剑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民事合法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郑剑负担。审判员 :邹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毛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