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22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张旭东与上海驭尔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东,上海驭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2669号原告:张旭东,男,199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亚斌,上海韩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驭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群。原告张旭东与被告上海驭尔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按期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旭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