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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2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义乌市超亿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艾力·库尔班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超亿汽车租赁服务部,艾力·库尔班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1306号原告:义乌市超亿汽车租赁服务部。经营者:金东兵。被告:艾力·库尔班。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超亿汽车租赁服务部诉被告艾力·库尔班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义乌市超亿汽车租赁服务部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超亿汽车租赁服务部负担。审 判 长  季文超人民陪审员  楼忠民人民陪审员  应建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骆健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