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株洲市雅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吕国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雅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吕国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720号原告:株洲市雅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建行办公楼七楼。法定代表人:彭宏,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大梅,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吕国清,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株洲市雅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吕国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株洲市雅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雅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雅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雅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朝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喻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