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徐本伟、朱晓敏与临泉县中鼎商贸有限公司、王国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本伟,朱晓敏,临泉县中鼎商贸有限公司,王国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1712号原告:徐本伟,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朱晓敏,女,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临泉县中鼎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43538-2,住所地临泉县城关镇光明南路38。法定代表人:梁丽丽,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明才,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恒,安徽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清,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原告徐本伟、朱晓敏与被告临泉县中鼎商贸有限公司、王国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国清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国清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本伟、朱晓敏撤回对被告王国清的起诉。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晨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