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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执3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佩美与钟超梁借贷纠纷(2016)粤0103执342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佩美,钟超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3424号申请执行人李佩美,女,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颜伦任,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成锋,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钟超梁,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李佩美与被执行人钟超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03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偿还250000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500000.00元的利息(利息以本金人民币25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6年4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暂算至2016年10月24日为80833.00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47250.00元;(4)承担执行费用2868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向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和银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轿车一辆,本院已依法进行查封。该轿车不知去向及暂无法处理;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地址为广州市荔湾区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本院已依法进行轮候查封;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此,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34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赖国新审判员 吴泰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永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