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22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孙某1与王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1,王某,孙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2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孙某1。委托代理人孙某3,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孙某2。申请执行人孙某1申请执行王某、孙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澄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云0422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被告王某、孙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带归还原告孙某1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王某、孙某2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赔偿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某、孙某2涉及孙某1、海某、孙某3、孙某4四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王某、孙某2应归还孙某1、海某、孙某3、孙某4的借款230000元、案件受理费1975元,共计人民币231975元,王某自愿于2018年2月9日前归还孙某1、海某、孙某3、孙某4共计57993.75元,于2019年2月9日前归还孙某1、海某、孙某3、孙某4共计57993.75元;二、王某、孙某2应归还孙某1、海某、孙某3、孙某4的借款230000元、案件受理费1975元,共计人民币231975元,孙某2自愿于2018年2月9日前归还孙某1、海某、孙某3、孙某4共计57993.75元,于2019年2月9日前归还孙某1、海某、孙某3、孙某4共计57993.75元。和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依法先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澄江县人民法院(2016)云0422执270号孙某1申请执行王某、孙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逾期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咏审判员 张云华审判员 易继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