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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黄建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9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建,男,199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汀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汀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常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黄建在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社区好运来宿舍门口因小事与前来帮其女朋友邓某某搬行李的被害人陈某等人发生口角,继而拉扯,后黄建持啤酒瓶砸伤陈某头部。公安人员接报案后即到场将黄建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所受损伤为轻伤X级。案发后,黄建的家属与被害人陈某达成赔偿协议,黄建的家属赔偿了陈某8000元,陈某对黄建的行为予以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黄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确认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伤情照片,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邓某、吴某、朱某、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黄建的供述和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X级,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建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灿钟人民陪审员  伍乃仁人民陪审员  梁焕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淑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