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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周原锋、韩亚妮与杨争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原锋,韩亚妮,杨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周原锋,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韩亚妮,女,汉族,职业同上。被执行人杨争军,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周原锋、韩亚妮与杨争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使案件得以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蓝田县人民法院(2015)蓝民初字第01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