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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张青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基本,张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刑初20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张青出生日期1979年12月24日民族汉族性别男住址莱西市水集街道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强制措施2017年3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7)212号指控事实2017年2月19日15时32分许,被告人张青酒后驾驶鲁B×××××号歌诗图牌黑色小型轿车沿莱西市店埠镇葛家疃村往水集街道寨南村行驶,行驶至S209孙受段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青岛市公安局物证检测,张青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61mg/100ml。被告人张青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青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张青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责令被告人张青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王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臧艳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