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董旭刚与路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旭刚,路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1991号原告:董旭刚,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路辉,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董旭刚诉被告路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旭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00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原告董旭刚负担。审 判 长 孙彦辉人民陪审员 张东峰人民陪审员 魏 睿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佳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