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4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杨桂红与王妹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红,王妹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4456号之一原告:杨桂红,女,1972年5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陈刚,男,197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同原告,系原告丈夫。被告:王妹娟,女,1972年3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杨桂红诉被告王妹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杨桂红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160元,由原告杨桂红负担(经审批予以免收)。审判员 钱东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丽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