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袁发堂,党晓荣与陕西亿融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发堂,党堂晓荣,陕西亿融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袁发堂,男,汉族,1952年12月22日出生,住澄城县尧头镇峪子河村一组,身份证号码:612129195212220057。申请执行人:党堂晓荣,男,汉族,1973年2月28日出生,住澄城县城关镇西二路18号,身份证号码:610525197302280053。被执行人:陕西亿融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利红,男,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发堂,党晓荣与被执行人陕西亿融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2016)陕0525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澄城县陕西亿融建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标的为200000元,被执行人陕西亿融建筑有限公司已履行部分案件款9万元,剩余案件款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5执恢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