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02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杜保玉与杜万军、冀文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保玉,杜万军,冀文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2民初524号原告杜保玉。被告杜万军。被告冀文生。原告杜保玉与被告杜万军、冀文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杜保玉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保玉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保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保玉负担。审判长 戚秀丽审判员 赵俊峰审判员 王新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