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于卢平与被告李杨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卢平,李杨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9民初380号原告:于卢平,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杨龙,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于卢平与被告李杨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卢平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卢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于卢平承担。审 判 员 马金环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员 娇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