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荣成市通力小商品批发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荣成市通力小商品批发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初22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成市通力小商品批发城,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经营者:赵永凤,女,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荣成明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通力小商品批发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善斌代理审判员 程博远人民陪审员 刘桂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