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1执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张艳艳与刘松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艳,刘松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1执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艳艳,女,1981年5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松利,男,1981年9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艳艳与刘松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松利逾期至今仍未履行(2016)豫0421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返还义务。我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7)豫0421执5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刘松利所有的沃尔沃牌轿车一辆。现被执行人刘松利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刘松利所有的沃尔沃牌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韩占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戴发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