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任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9民初478号原告:刘某,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任某,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刘某与被告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某经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书约定,配合原告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关系。因被告婚外生子原因,双方经协商于2017年1月10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后房子归原告所有,被告需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但原告依离婚协议书要求被告配合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时,被告多番推诿,拒不配合原告。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被告任某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离婚证、房屋所有权证、离婚协议书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综合全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7年1月10日在万柏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后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需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约定归原告所有。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房屋归原告刘某所有,被告任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刘某办理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任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军人民陪审员 王延卓人民陪审员 李沛聿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白浩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