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民辖终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福建鑫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鑫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辖终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鑫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宝泉工艺产业园古典工艺研究中心第五层。负责人:许奎南,监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区19号楼。负责人:陈先利,总经理。上诉人福建鑫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6)闽0322民初73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建鑫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中铁建工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讼争标的额未达到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受理标准。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福建鑫隆古典工艺博览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翁祖青审 判 员 李 章代理审判员 谢晓荔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黄晓芝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