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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2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重庆平宇化工有限公司与重庆泰凯鑫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平宇化工有限公司,重庆泰凯鑫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2726号原告:重庆平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松山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36584141G。法定代表人:周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桃玉,女,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隆回县。被告:重庆泰凯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江城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784744267。法定代表人:罗飞。本院在受理原告重庆平宇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泰凯鑫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平宇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平宇化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平宇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泰凯鑫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重庆平宇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道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晓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