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2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罗国堂、朱凤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国堂,朱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2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国堂,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朱凤英,女,汉族,住东明县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一、被执行人朱凤英应将其所有的东明县向阳路与站前路交叉口天正中央大街项目00**座1单元**层***户,合同号:2014010****商品房一套的合同权利转让于申请执行人罗国堂所有,抵偿申请执行人罗国堂借款本息共计136000元,该调解书签收后尚欠的部分房款由申请执行人罗国堂自行负担。二、以上内容于本调解书签收后三天内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朱凤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朱凤英购买的位于东明县向阳路与站前路交叉口天正中央大街项目****座*单元**层***户,合同号:201401*****商品房变更、过户于申请执行人罗国堂。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铁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星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