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新成诉被告吉林市如一坊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成,吉林市如一坊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2933号原告:王新成,男,1980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李建洪,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如一坊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铁路。法定代表人:王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晓星,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曾兆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成诉被告吉林市如一坊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新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王新成负担。审判员 胡玉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子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