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81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钟跃华与唐朝阳、杨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跃华,唐朝阳,杨友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539号原告钟跃华,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辉文,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朝阳,女,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友凤,女,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钟跃华与被告唐朝阳、杨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钟跃华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朝阳、杨友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跃华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朝阳、杨友凤的起诉,出于其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跃华撤回对被告唐朝阳、杨友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钟跃华负担。审 判 员 肖红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曾小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