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范鹏飞与候勇、王春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鹏飞,侯勇,王春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391号原告:范鹏飞,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被告:侯勇,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王春刚,男,1980年5月15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鹏飞诉被告侯勇、王春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鹏飞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5元、保全费2810元,共计68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中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