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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徐宁与邢伟丽、曹永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宁,邢伟丽,曹永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82民初1017号原告:徐宁,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河生,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伟丽,女,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曹永磊,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徐宁与被告邢伟丽、曹永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河生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邢伟丽于2015年4月6日、4月12日共向原告借款25000元,原告将上述借款转至被告曹永磊的银行账户。2016年1月29日,被告邢伟丽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向二被告催要借款未果,遂提起诉讼。二被告均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条》及银行转款凭证、婚姻登记信息表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本院予以采信。同时,对原告所述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邢伟丽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邢伟丽作为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因借款人未及时返还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邢伟丽偿还借款2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律规定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曹永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故二被告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邢伟丽、曹永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徐宁借款2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2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元,由被告邢伟丽、曹永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成艳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素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