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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15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科宁木业经营部与深圳市桃李芬芳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卢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科宁木业经营部,深圳市桃李芬芳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卢树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5911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科宁木业经营部,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亚太国际木业城J座首层J15号铺。经营者:李大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清,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绮媚,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桃李芬芳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田头社区水岭村段63号。法定代表人:赵海军。被告:卢树荣.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科宁木业经营部与被告深圳市桃李芬芳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李芬芳公司”)、卢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邓照光、刘艳巧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开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桃李芬芳公司、卢树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桃李芬芳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643056元;2.被告桃李芬芳公司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从每笔货款应付之日起计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9月12日为34384.27元);3.被告卢树荣对上述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桃李芬芳公司于2016年5月3日至5月22日期间,向原告购买多批木材,货款共计643056元。被告卢树荣是被告桃李芬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上货款均由被告卢树荣出具最高额担保书进行担保,保证每批货物到货后30天内付款。然而两被告一直拖延不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告桃李芬芳公司逾期付款,除了应付本金外,还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被告卢树荣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中,两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加工/送货单照片打印件、托运单、出仓单照片打印件、送货单、出货单、最高额担保书照片打印件等证据,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日至5月22日期间,被告桃李芬芳公司向原告购买多批木材,货款共计643056元(其中2016年5月3日货款为86178元,2016年5月5日货款为145214元,2016年5月8日货款为95575元,2016年5月17日货款为165013元,2016年5月22日货款为151076元)。被告桃李芬芳公司、卢树荣分别出具五份《最高额担保书》,确认每批货款的付款时间为收到货后30天内,被告卢树荣自愿为被告桃李芬芳公司向原告购买木材所产生的上述货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货款本息、违约金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桃李芬芳公司向原告购买货物,双方依法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桃李芬芳公司交付货物后,被告桃李芬芳公司应当履行支付对价的义务。被告桃李芬芳公司拖欠原告货款643056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桃李芬芳公司依法应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桃李芬芳公司未按照承诺的期限支付货款给原告,造成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依法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被告卢树荣在《最高额担保书》中承诺,自愿为被告桃李芬芳公司向原告购买木材所产生的上述货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卢树荣应对上述被告桃李芬芳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桃李芬芳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科宁木业经营部支付货款643056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其中2016年5月3日货款86178元的利息自2016年6月3日起,2016年5月5日货款145214元的利息自2016年6月5日起,2016年5月8日货款95575元的利息自2016年6月8日起,2016年5月17日货款165013元的利息自2016年6月17日起,2016年5月22日货款151076元的利息自2016年6月22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付至判决确定之日止】;二、被告卢树荣对上述被告深圳市桃李芬芳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科宁木业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10574.4元,财产保全费3870元,合计1444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桃李芬芳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卢树荣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洋人民陪审员  邓照光人民陪审员  刘艳巧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捷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