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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武伟文与唐孝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伟文,唐孝波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1482号原告武伟文,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被告唐孝波,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伟文与被告唐孝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伟文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孝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伟文撤回对被告唐孝波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唐孝波没有提出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伟文撤回对唐孝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57元,减半收取778.5元,由武伟文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甘亚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谭安琪附本案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