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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茜与被执行人符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茜,符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233号申请执行人:崔茜。被执行人:符雪峰。崔茜与符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7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崔茜与被执行人符雪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12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王 军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