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田永振、刘建增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永振,刘建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2000号申请执行人:田永振,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刘建增(曾用名刘建军),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永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建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子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