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10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亮、谈树贵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亮,谈树贵,贾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0111号原告:李亮,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胶州市。原告:谈树贵,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原告:贾青,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原告李亮诉被告谈树贵、贾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匡德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