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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10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亮、谈树贵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亮,谈树贵,贾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0111号原告:李亮,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胶州市。原告:谈树贵,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原告:贾青,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原告李亮诉被告谈树贵、贾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匡德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