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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肖新民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新民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431号罪犯肖新民,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大学本科,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杭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新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0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三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肖新民个人所得赃款700626.2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被告人肖新民向上杭县人民检察院退出的赃款人民币95600元,向中共上杭纪律检察委员会退出的赃款5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6年1月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肖新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干警王卓炜、翁科华,龙岩监狱民警江芸芳、朱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肖新民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新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四年十二月至二0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达标分十六点六分,二0一五年获评监狱表扬,二0一六年获评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分经折算为2640分,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15000元。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龙岩监狱提请罪犯肖新民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检察机关无异议,建议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定。本院认为,罪犯肖新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但罪犯肖新民属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新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毅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