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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梁心旭与张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心旭,张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773号原告:梁心旭,男,汉族,1983年1月8日出生,住临泽县,身份证号码×××,电话180XX****XX。被告:张保华,男,汉族,1984年11月14日出生,住临泽县,身份证号码×××,电话181XX****XX。原告梁心旭与被告张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心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心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梁心旭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玉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