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梁心旭与张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心旭,张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773号原告:梁心旭,男,汉族,1983年1月8日出生,住临泽县,身份证号码×××,电话180XX****XX。被告:张保华,男,汉族,1984年11月14日出生,住临泽县,身份证号码×××,电话181XX****XX。原告梁心旭与被告张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心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心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梁心旭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玉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