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终5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郭祥清与陈新银民间借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祥清,陈新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5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祥清,男,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山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龙、张燕玉,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新银,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祥、林霆,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祥清因与被上诉人陈新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111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民事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祥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龙、张燕玉,被上诉人陈新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祥、林霆到庭参加诉讼。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111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退还上诉人郭祥清。审判长 卢秋华审判员 郑乐影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 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申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