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3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廊坊市双鸿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北京龙巽金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双鸿粉末涂料有限公司,北京龙巽金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3民初1848号原告廊坊市双鸿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龙巽金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双鸿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龙巽金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北京龙巽金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原告廊坊市双鸿粉末涂料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冀R×××××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为冀R×××××野马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凤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何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