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9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岢岚县镕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润生、王建伟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岢岚县镕宝投资有限公司,王润生,王建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9民初133号原告岢岚县镕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岢岚县岚漪镇假日小区。法定代表人高铁锁,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润生,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现住岢岚县。被告王建伟,男,1989年出生,现住岢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岢岚县镕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润生、王建伟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岢岚县镕宝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岢岚县镕宝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岢岚县镕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0元,由原告岢岚县镕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陈文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崔进海书 记 员 赵贵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