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2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合肥津津达线缆有限公司、青阳县浩洋电气设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津津达线缆有限公司,青阳县浩洋电气设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胡泳,梅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2788号申请人:合肥津津达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定远路与临泉路交口瑶海配送中心综合楼1楼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14430993(1-1)。法定代表人:张国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世东,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青阳县浩洋电气设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豪诚国际广场15幢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3945059836。法定代表人:胡波,总经理。被申请人:胡泳,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申请人:梅艳,女,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在审理合肥津津达线缆有限公司诉青阳县浩洋电气设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胡泳、梅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津津达线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青阳县浩洋电气设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胡泳、梅艳的银行存款129599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青阳县浩洋电气设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胡泳、梅艳价值1295991元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1300000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津津达线缆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阳县浩洋电气设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胡泳、梅艳银行存款129599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合肥津津达线缆有限公司预缴。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罗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