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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恢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慧与被执行人陕西太平洋文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慧,陕西太平洋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恢264号申请执行人:刘慧,女,汉族,1976年4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工农路16号2单元4号。被执行人:陕西太平洋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信义巷5号。法定代表人:齐凤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慧与被执行人陕西太平洋文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据以申请执行之依据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碑劳仲案字(2015)第130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刘慧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