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傅鲁镇、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鲁镇,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傅鲁镇,男,1968年9月7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府驻地。组织机构代码:164426921。法定代表人于亦章,董事长。傅鲁镇与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23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傅鲁镇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23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