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2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那某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2710号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那某,男,彝族(以上均系自报,鉴定年龄在19岁以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刑初1187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乐潮蓉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