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仁良诉被告被告赵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良,赵才,张仁良,赵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1504号原告张仁良,男194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赵才,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良诉被告被告赵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仁良于2017年4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仁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张仁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沙庆岭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梦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