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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执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与张海平、罗美蹦、付苏美、肖硕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张海平,罗美蹦,付苏美,肖硕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5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地址在洞口县洞口镇桔城东路与峡口路交汇处。负责人廖俊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海平,男,1987年9月5日出生,瑶族,农民,住洞口县。被执行人罗美蹦,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被执行人付苏美,女,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被执行人肖硕良,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与张海平、罗美蹦、付苏美、肖硕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恢喜审判员  唐贤朝审判员  李同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煊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