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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6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罗朝仙与刘尧富、王朝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涧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朝仙,刘尧富,王朝珠,熊自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26民初112号原告:罗朝仙,女,1966年6月29日生,彝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农民,住南涧县。委托代理人:周惠,云南昂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尧富,男,1965年11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农民,住南涧县。被告:王朝珠,女,1968年1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农民,住址,系刘尧富妻子。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左继友,云南善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熊自军,男,1976年5月17日生,彝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农民,住南涧县。原告罗朝仙诉被告刘尧富、王朝珠、第三人熊自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朝仙于2017年4月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朝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朝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白丽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