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永平申请执行张西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平,张西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5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平,男。被执行人张西锋,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平与被执行人张西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王永平申请撤销该案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康科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