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民终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路远、彭泽县志军新型矸石建材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远,彭泽县志军新型矸石建材厂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终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路远。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加林,江西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泽县志军新型矸石建材厂。负责人:方志和,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邦,该厂法律顾问。上诉人路远因与被上诉人彭泽县志军新型矸石建材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2016)赣0430民初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2016)赣0430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路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3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烜城代理审判员 敬鸿林代理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 员代 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