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韩树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树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1刑初8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树洋,男,1991年5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涟水县。曾因盗窃于2013年10月11日被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5年3月3日、2015年11月2日被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6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港检诉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树洋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红宇、代理检察员申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树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树洋于2016年8月25日上午在华伦网吧盗窃价值人民币3450元的手机一部,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树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5日上午8时左右,被告人韩树洋在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永兴路华伦网吧内,趁被害人郭某熟睡之际,窃得郭某掉落在座位下方的价值人民币3450元的苹果牌手机一部。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树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韩树洋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其有盗窃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树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韩树洋向被害人郭袅祥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3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周勇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许 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