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吕宝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宝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刑初8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宝军,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现住河间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3日被河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居住于。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宝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小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宝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4日21时,被告人吕宝军酒后驾驶冀J×××××小型轿车,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80KM+400M处时,撞上前方于某停放在公路慢车道鲁H×××××鲁HYA**挂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后尾部,造成吕宝军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吕宝军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吕宝军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3.3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于某证言,出示了沧州科技事务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宝军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宝军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酌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吕宝军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宝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魏红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哈紫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