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91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唐艳庆诉杨庆民、刘永华、马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艳庆,杨庆民,刘永华,马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91民初248号原告唐艳庆,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杨庆民,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刘永华,女,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马国强,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唐艳庆与被告杨庆民、刘永华、马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艳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庆民、刘永华、马国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艳庆诉称,2014年12月27日,被告杨庆民从原告借款15万元,由马国强签字作为此款的担保人,借据的还款日期为2015年4月26日,现还款期己过,被告未偿还借款,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7.3万元(自2015年4月27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上合计22.1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庆民、刘永华、马国强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借据一份,欲证明2014年12月27日,被告杨庆民向原告唐艳庆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27日至2015年4月26日,期限4个月,并约定如到期不还款按每天100元违约金计算直至偿还之日止;同时被告马国强在担保人处签字,承担此笔借款还连带清偿责任。因该份证据系原件,并有二被告签名及捺印,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2、婚姻证明四页,欲证明被告杨庆民与刘永华为夫妻关系。本案此笔借款为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借款,应共同偿还借款。因该份证据系原件,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3、大庆高新区黎明社区工作站证明一份,欲证明原告住所地在大庆高新区法院管辖。因该份证据系原件,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4、证人华某某、苏某某出庭作证,欲证明借钱的地点在让胡路区,当时在场的人还有唐艳庆,担保马国强和杨庆民,苏某某,现金交付。三被告未出庭,未针对原告所出示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7日,被告杨庆民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书写《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并约定:如到期未还清借款按每天100元支付违约金至还清为止,被告杨庆民、马国强签字并按印。现还款期己过,被告未偿还借款,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7.1万元(自2015年4月27日至起诉之日止)以上合计22.1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唐艳庆与被告杨庆民签订的借款协议,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唐艳庆已按借款协议约定履行了向被告杨庆民发放借款15万元的义务,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杨庆民未按借款协议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偿还原告唐艳庆借款的民事责任,借款系被告杨庆民与被告刘永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应共同偿还。被告马国强在借款协议上签名及捺印,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讼请求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庆民、刘永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唐艳庆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此款以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4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马国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2308元,由被告杨庆民、刘永华、马国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本案所涉货币种类均为人民币)审判员 原 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孟维建附相关法律规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