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与孔凡军、曲万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孔凡军,曲万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21民初32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永吉大街1798号。主要负责人:刘学,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良,男,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久,永吉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凡军。被告:曲万红。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与被告孔凡军、曲万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于2017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744元,减半收取计1872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淑杰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人民陪审员 姚福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