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2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黄东启与玉香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东启,玉香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22民初288号原告:黄东启,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拉祜族,农民,住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被告:玉香怀,女,1988年2月10日出生,布朗族,农民,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原告黄东启与被告玉香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黄东启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东启以被告玉香怀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东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东启负担。审判员 徐晓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玉康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