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822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黄东启与玉香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东启,玉香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22民初288号原告:黄东启,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拉祜族,农民,住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被告:玉香怀,女,1988年2月10日出生,布朗族,农民,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原告黄东启与被告玉香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黄东启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东启以被告玉香怀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东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东启负担。审判员  徐晓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玉康坎 微信公众号“”